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家賢 間,請求被告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8,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