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對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3份附卷可考,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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