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所犯竊盜案件(94年度易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涉犯竊盜罪,惟坦承有為警查獲之事實,並有被害人乙○○指述、扣案工具可資佐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罪名嫌疑重大,且被告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尚有二加重竊盜案件審理中,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何竊盜犯行,惟被告既坦承當日駕駛七G-二六七三號自小客車為警查獲,被害人又指述該車遭竊等情及扣案工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另涉二件竊盜犯行,被告並曾有竊盜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之虞,而本案尚未確定,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