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朴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朴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朴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乙○○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丁○○、乙○○、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肆拾張及現金新臺幣玖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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