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朴簡字第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蔡憲德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