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
西路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筠希 、甲○○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親字第三十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付之裁判費用為新台幣三千元,相對人郭筠希、甲○○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三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