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49號上訴人甲○○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莊電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2年度訴字第549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蔡碧蓉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