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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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九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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