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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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石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