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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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8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紀順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等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103年度司繼字第184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12月6日苗院燉96執儉10302字第29840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紀順津借款明細表、本院103年12月26日苗院平家字第38
461號函文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證聲請人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涂村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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