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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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許順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000元(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公司名稱「慶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陳慶雲 」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立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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