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三六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二九五五八三─九││壹│肆佰伍拾││││││││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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