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張明輝法官陳芃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九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五六二三0九─一││壹│玖佰貳拾││││││││壹││├─┼───────────────┼──────────────┼────┼───┼────┼───┤│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三三九八三─三││壹│壹仟││├─┼───────────────┼──────────────┼────┼───┼────┼───┤│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六0八八六八─0││壹│貳佰零玖││├─┼───────────────┼──────────────┼────┼───┼────┼───┤│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一五八七七二─七││壹│壹仟││├─┼───────────────┼──────────────┼────┼───┼────┼───┤│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六五一四七六─八││壹│捌佰伍拾││││││││肆││├─┼───────────────┼──────────────┼────┼───┼────┼───┤│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一七一五四0─七││壹│壹仟││├─┼───────────────┼──────────────┼────┼───┼────┼───┤│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六八一三八四─0││壹│陸佰陸拾││││││││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