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九│││││├─┼───────────────┼──────────────┼────┼───┼────┼───┤│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二│││││├─┼───────────────┼──────────────┼────┼───┼────┼───┤│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四│││││├─┼───────────────┼──────────────┼────┼───┼────┼───┤│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玖佰叁拾│││││五│││貳││├─┼───────────────┼──────────────┼────┼───┼────┼───┤│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貳佰伍拾│││││三│││肆││├─┼───────────────┼──────────────┼────┼───┼────┼───┤│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陸佰柒拾│││││0│││捌││├─┼───────────────┼──────────────┼────┼───┼────┼───┤│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柒佰捌拾│││││0│││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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