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黃榮得
附民被告 陳重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易字第27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
法官謝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黃榮得
附民被告 陳重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易字第27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
法官謝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