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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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反訴原告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博
反訴被告 莊清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