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鉅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竣

張名泉

李桂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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