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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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996號債權人 歐安東 即東起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貴族男女舒壓館、甲○○即皇華男女舒壓館、 黃義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依聲請人聲請狀所示,貴族男女舒壓館及皇
華男女舒壓館之負責人既皆由甲○○為負責人,而其支票退票之發票人亦為甲○○之情況下,本件為何向黃義煌請求,請具狀說明,以及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2、貴族男女舒壓館及皇華男女舒壓館之營利事業登記表各一份。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