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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