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交上訴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上訴字第1283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送達被告收受後,被告雖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乃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爰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過失傷害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