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99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盛國際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及住居所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