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7月13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9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8935號、90年度偵字第9039號、90年度偵字第9090號、90年度偵字第10715號、90年度偵字第10335號)於91年11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