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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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區○○路4段311號及宜蘭縣○○鄉○○村○○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或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