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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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三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
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不諱在卷,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檢察官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各一份及車禍相片六紙、
相驗相片十紙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