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顧問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6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翔美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文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勤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報酬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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