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告旗聯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新財 被告 東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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