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界址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 劉鐘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霽塘 間請求確認界址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52號確定裁定,以民事異議聲明狀㈠表明不服,依上開說明應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梁玉芬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