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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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364號再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85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謝諒獲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第二審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之規定,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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