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李仲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仲弘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自107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5月21日止累計186,603元未給付,其中179,673元為本金;6,
83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仲弘│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79673││5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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