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82號聲請人 徐芝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4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82號│├──────────────────────────────┤│發行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股數│股票號碼│股數│├─────────┼─────┼────────┼─────┤│95ND0000000-0│1,000股│95ND0000000-0│1,000股│├─────────┼─────┼────────┼─────┤│89NX0000000-0│635股│90NX0000000-0│441股│├─────────┼─────┼────────┼─────┤│94NX0000000-0│119股│95NX0000000-0│598股│├─────────┼─────┼────────┼─────┤│96NX0000000-0│871股│97NX0000000-0│956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