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田坤顓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林湘陵 律師
嚴奇均 律師被告 羅廉森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5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