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 林沛蓁 即 林羽庭 被上訴人 黃順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50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若勝訴可免除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