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 林有重 被告 林鑫佑
林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為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兩造公同共有3分之1。而391地號土地面積1103.0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8,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附卷可稽,原告應繼分1/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0,498元(1103.06×8,000×1/3×1/3=980,4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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