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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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265號聲請人 何苡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振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479664、479665、479670、479668、479669、479663、479662本票之利息起算日(附表並未記載)。
二、相對人林振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