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淑萍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子晴 法定代理人 徐廖錦霞 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徐晨語 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70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9,000元/㎡×面積933㎡×權利範圍142/10000)+建物現值251,500元=635,70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