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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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田坤顓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林湘陵 律師
嚴奇均 律師被告 羅廉森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對被告於104年4月2日所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內容,具狀表示意見(請將繕本逕寄被告)。
原定104年4月24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期日取消。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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