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49號原告 邱丹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 林崇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 林崇祺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崇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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