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248號聲請人 蔡春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堅銘企業有限公司、 蔡水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堅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未記載,並增列之)。
二、相對人蔡水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堅銘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