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6號原告高鋒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國勳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陳泰成
李玲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