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賴桂蘭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上訴人潔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少權 訴訟代理人 王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潔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李可文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