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