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