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3年度壢簡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О八六號
  原   告 乙○○○○島商漢登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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