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О八六號
原 告 乙○○○○島商漢登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