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小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小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陸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宜
蘭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辜漢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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