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四三四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
複代理人 溫俊富 律師
被 告 乙○○○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