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以抗告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元,曾經本院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人即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而以右揭裁定駁回抗告人即原告之訴,茲因抗告人即原告提出裁判費繳納收據
,足以證明抗告人於本院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之期間內已依裁定所示意旨繳納裁
判費,抗告人即原告繳納裁判費既未逾期,本院右揭駁回起訴之裁定自有錯誤,
本件抗告係有理由,爰將右揭裁定更正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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