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零伍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