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四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張國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四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郭貞秀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法官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