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三四四二號
原 告 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