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3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三四四二號
  原   告 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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