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杰
陳松偉共同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 律師 林蔚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偵字5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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