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5號上訴人 陳坤樑
謝漢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891萬7,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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